全校教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教职工住房公积金从2016年4月起,按照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后的新标准计算缴纳,因此,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增长幅度较大。
为了更好地保障教职工切身利益,学校积极与湘潭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即“对教职工2016年1-3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照2016年4月份标准进行差额补缴;其中,学校负担部分将于本月补缴并划入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负担部分不再扣缴”。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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