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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通知

关于强化开展2024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20 09:12:46  来源:

校直属单位:

为推进我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做好2024年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为强化政策指导,宣传培训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细则》摘录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

    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获取培训学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其考核的内容和岗位聘用、等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工作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岗前培训的,应推迟转正定级时间,直至完成岗前培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在岗培训的,聘期结束后不得续签聘用合同,不得晋升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转岗培训的,一般不得转岗聘用;已经转岗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岗位异动备案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培训任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给予嘉奖及以上奖励。

  2. 培训方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通过四种方式参与培训并获得培训学时:(一)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各类培训(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培训需事先向主管部门报备);(二)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线上线下培训;(三)入驻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平台的培训机构提供的网络培训,因上级新一轮事业单位人员网络培训机构招标工作尚在进行暂未开放学习,届时另行通知;(四)在职自学达到要求认定学时,如主持科研项目、著书发表论文、参与学术交流等学时认定类型(详见《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试行)》(湘人社发〔2023〕14号)。

    三、培训内容

    2024年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公共科目主要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湖南省“两会”精神解读、乡村振兴、“4x4”现代化产业体系职业道德、国家安全、国防教育、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禁毒知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处分规定解读等主题。专业科目的培训内容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合工作实际自行确定,也可在相关培训平台自主自愿选择课程予以学习。

    四、培训学时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参加各类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其中公共科目培训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培训不少于60学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学时管理。2024年起,湖南省人社厅将学时确认权限下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无须在“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管理平台”上传学时登记材料。各直属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审核登记工作,审核人员需根据《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试行)》(湘人社函〔2023〕14号)逐个审核教职工本人提交的2024年度参与培训的情况及事业单位培训学时互认材料,严格认定学时,并按个人逐条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时登记表》(见附件1),遵循“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原则,审核人员需对学时登记和认定从严把关,将学时合格人员汇总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时合格公示表》(见附件2),并按格式要求填报《学时登记导入模板》(见附件3),将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的《登记表》《公示表》纸质文档1份及上述三表电子文档以单位形式提交至校人事处。

    (二)强化结果运用。湖南省人社厅的人社一体化平台从2024年起将实现年度培训结果与年度考核等业务关联,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培训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按《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9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请广大教职工务必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以免对个人产生无法预估的影响。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时登记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学时合格公示表》

    3.《学时登记导入模板》

    4.《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学时认定标准

    (试行)》(湘人社函〔2023〕14号)

    人事处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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