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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湖南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意见

作者:杨永和转发 发布时间:2021/03/31 09:35:21  来源:

关于加强湖南工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意见(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建立长效自律机制,强化质量意识和自我改进意识,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为指导,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把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落实教学质量责任,建立全校统筹联动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实现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第三条 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工程,由目标保障、组织保障、质量标准、资源保障、质量监控、质量评价和反馈改进等系统组成。

第二章 目标保障

第四条 目标保障是教学质量保障的根本。职能是确定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研究和制定相应政策,保证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

第五条 制定质量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托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科学确定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

第六条 保障本科教学中心地位。注重政策和制度的导向性,引导广大干部教师牢固树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的观念,并成为自觉意识。学校每两年召开一次本科教学工作会议,研究和制定有关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落实工作部署。各部门立足自身职责,服务教学、保障教学。落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学校关于保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决策。各教学院要结合专业实际,以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制定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标准,并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八条 组织保障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基础。学校建立由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保障机构和评价机构构成的“学校—部门—教学院(部、中心)”三级组织保障机构(见附件2)。

第九条 决策机构。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是教学质量保障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党委书记、校长是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校长负责具体管理与执行。校教学委员会主要对学校教学工作中一些重大问题行使指导、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能。改革发展处负责质量目标决策咨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条 执行机构。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教务处起教学管理的主导作用,学生处负责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创新创业教育、学科竞赛、第二课堂建设和管理,教学院(部、中心)起主体作用,行使各项教学活动计划、指挥、调控、总结等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保障机构。主要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处、网络信息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部门组成。负责师资队伍、教学经费、教学条件、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图书资料、校园网和社会资源等资源的配备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教学评估中心主要行使对教学工作及质量监测、评价、反馈与督导等职能。校教学督导团、教学院(部、中心)教学督导组,实施对教学质量有效地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

第十三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须将教学政策、教学保障、教学运行、质量监控与质量改进作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强化服务意识,确保质量保障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四条 教学院(部、中心)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各学院书记、院长(主任)为本学院(部、中心)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本教学院(部、中心)日常教学管理、决策,院级教学委员会对教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行使审议、评价等职能。教务教学秘书负责日常教学运行管理工作。院级教学督导组负责教学院(部、中心)教学质量日常监控、检查、评价和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所承担课程的课程建设、教学研究与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等职责,定期组织教研室活动,落实教学任务,督促教师持续改进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建立统筹联动的教学运行保障机制。保持“学校—部门—教学院(部、中心)”有机联动,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联系、彼此协调,为教学质量管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章 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质量标准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前提,是教学运行、监控和评价的基本依据。内容涵盖教学建设质量标准、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和教学管理质量标准等方面。

第十八条 优化教学建设标准。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科学修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对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标准与毕业要求、课程设置和实践教学等提出明确要求。通过修订教学大纲,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进行规范。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建立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质量标准,明确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经费等教学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 完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教学、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明确各教学环节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 规范教学管理质量标准。明确授课教师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程序规范和要求。定期梳理教学制度,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的执行。

第五章 资源保障

第二十一条 资源保障是教学质量保障的支撑。其职能是落实教学经费保障、教学设施、学生服务体系等各种办学条件,为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高素质的师资队伍、高质量的教材供应、先进的图书资料、完备的实验设备和优质的后勤服务等教学资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师资队伍发展规划,确保师资队伍的规模、结构和水平,满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健全老中青教师传帮带机制,强化岗位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的教学能力。完善评价制度,科学评价教师教学能力,激励教师积极投入教学、提高教学水平。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主讲一门课程,完成学时不少于16学时

第二十三条 保证教学经费投入。优化学校经费支出结构,不断增加教学经费投入,确保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经常性预算内事业拨款和学费收入的比例达到规定要求,且生均本科教学日常运行经费、生均本科实验经费、生均本科实习经费逐年增加。科学规划、论证教学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增加经费使用的透明度,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优化教育教学条件。确保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语音室、体育设施、实习基地(场所)、图书馆和宿舍等能够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并正常使用。图书资料能满足教学科研需要,服务手段先进,生均图书达到规定要求。后勤工作保障到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升教学基本建设水平。充分发挥产学研协同办学优势,有效开发、整合校内外教学资源,促进学科、科研资源向教学资源转化。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等教学基本建设,夯实质量提升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加快信息化校园建设。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构建信息化校园,提升教务管理、学生管理、教学资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后勤与服务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率,强化教学质量,为师生教学活动提供智慧环境和服务。

第六章 质量监控

第二十七条 质量监控是教学质量保障的重点。其职能是根据教学规章制度、各教学环节质量标准,对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十八条 实施校院两级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教学院(部、中心)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的主体,及时监控,及时发现在专业建设、教学管理、教学过程等方面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和解决。学校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评价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落实领导干部听课制度。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其他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教务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节次、教学院(部、中心)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6节次、其他职能部门的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节次。通过听课,发现、总结、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及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还要坚持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听每学期第一堂课的制度,以促进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学生作好充分的开学准备工作,保证学期的开端就建立起良好的教学秩序。

第三十条 实行学校领导下基层调研制度。每位校领导固定联系12个教学院(部、中心),规定每学期要到所联系的教学院(部、中心)进行23次调研工作,比较深入地了解教学院(部、中心)的教学工作情况,帮助教学院(部、中心)解决具体困难问题,指导教学院(部、中心)切实抓好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施教学工作检查制度。教学院(部、中心)、教研室在加强日常教学工作检查的基础上,每学期教务处组织开展3次全校性的集中教学工作检查:一是期初教学工作检查,主要检查开学准备工作及开学后的教学秩序情况;二是期中教学工作检查,做到有重点又比较全面地检查教学工作的进展情况;三是期末教学工作检查,主要检查教师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与期末考核工作情况。通过检查,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十二条 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通过开展教学院(部、中心)教学工作水平评估、重点专业评估、重点(精品)课程评估以及加强毕业设计(论文)质量的检查、考核等,促进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并建设一批优势专业、优质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三十三条 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教学院(部、中心)成立教学督导组,建立专兼职督导队伍,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配合联动,开展督教、督学、督管活动。两级教学督导组织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通过听课和查阅教学大纲、质量标准、授课计划、教案、作业、试卷、实验报告、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以及察看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教学情况等,考评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帮助青年教师掌握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2)参与各项教学工作评估及教学工作检查,促进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工作;(3)协助教务处和教学单位举办示范性公开课、开展课堂教学竞赛、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等,促进教学方法与手段改革;(4)设立教学督导信箱,征求学生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实行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制度。规定教学院(部、中心)、教研室每两周至少开展一次教研活动,组织教师学习先进教育思想、交流教学经验、进行集体备课和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改革等,以达到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共同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目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学生评教制度。制订评教指标体系,设计评教表格,采取书面评教与网上评教相结合的方法,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开展评教活动,促进任课教师加强教风建设、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三十六条 实行学习纪律检查制度。每周组织学生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检查学生的到课率23次,并定期通报检查结果。对于旷课学生,要责成班主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其中严重旷课学生,还应由班主任向家长通报,要求家长配合班主任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章 质量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质量评价是教学质量保障的关键。其职能是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第三十八条 内部评价是根据相应的教学质量标准,通过听课、内部评估等方式对教学质量和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包括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学生学习效果评价。

第三十九条 外部评价主要有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业综合评价等,以及依托社会评价机构进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满意度、毕业生与社会的符合度、师资发展与学生成长等方面的评价。

第四十条 积极推进专业认证。聘请专家对相关专业进行精准指导,提升质量标准,加强常态监测和成绩监控。重点支持工程教育专业认证。

第八章 反馈改进

第四十一条 反馈改进是教学质量保障的目的。由信息反馈、激励约束和持续改进三个模块组成。其职能是将质量监控收集信息和质量评价结果,准确、全面、快速地反馈到各级质量保障组织机构,为其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及时调控和持续改进,实现质量监控的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和改进。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学信息监控采集工作。调动教师、学生、专家、管理者和社会等多方力量,不断丰富信息来源渠道和采集手段,有效汇聚教学质量信息,包括生源质量、学籍成绩、就业质量、教学督导信息、学生信息反馈、师生座谈会等。完善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年度采集制度,系统分析状态数据,把握教学基本状态,强化教学质量的常态监测。

第四十三条 教学质量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等,引导社会各界参与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建立质量预警机制,实现专业动态调整。及时发布各类评估结果、质量分析报告,完善教学质量信息发布机制。

第四十四条 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和激发教师投身教学、潜心育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创新教学激励方式,健全教学激励制度。加大教学奖励力度,设置教学质量优秀奖、“优秀教师”、“十佳教师”评选、教学院(部、中心)年度目标考核优秀单位评选等激励项目,完善教学优秀教师职称晋升扶持政策。

第四十五条 严格教学约束制度。加强师德考核力度,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实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强化教师教学纪律考核,加强教学质量评价,突出教育教学业绩。将教师教学工作考核评价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聘期考核、评优评先、各级各类评选、岗位聘任、职称评聘、绩效发放、续聘合同等的重要依据。严格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十六条 强化教师教学能力培养。组织和开展教师培训及轮训、研讨交流和教学咨询等工作,全面提升教师立德树人能力和教师教育教学技能水平等。学校定期组织教学竞赛,各教学院(部、中心)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教学研讨活动,帮助教师提升教学水平。坚持新教师岗位培训制度。

第四十七条 实行严格的考试、学籍管理制度。在考试管理方面,做到严格命题、严格考场纪律、严格评分;对考试作弊学生,按学院规定作出严肃处理;考试完毕后,要做好成绩统计与试卷分析工作。在学籍管理方面,要严格执行学院制定的学籍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重修、退学、学士学位评定及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第四十八条 完善教学质量持续改进制度。相关部门和教师要根据教学质量信息反映的问题,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方案,不断改进和提高教学及管理工作。在教学评估、督导、教学检查等过程中强化跟进监督,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持续监控,对于相关整改落实工作保持跟踪督导,保证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与提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与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审核:肖江淑 杨永和 罗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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