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教字〔2009〕23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的通知
各教学院(部、中心):
现将《湖南工程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学工作量 计算 办法 印发 通知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9年4月14日印,共100份
湖南工程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专业建设是学校教学质量、科研能力、师资水平和办学实力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学校的发展方向和整体水平。为了激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积极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加快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专业建设工作量的计算范围,包括由科研处认定的各类学科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等项目;由教务处认定的各类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
第二章 计算标准
第三条 项目工作量计算标准如下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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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 别
|
工作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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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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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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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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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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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建设学科按相应等级的80%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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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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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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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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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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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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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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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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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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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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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部委、省科技厅认定的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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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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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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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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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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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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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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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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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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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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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高科技创新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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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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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省级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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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专业
重点专业
|
国家级
|
200
|
立项当年计一次工作量;如需验收,验收通过时,当年再计一年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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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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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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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
200
|
|
省级
|
50
|
|
校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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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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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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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省级
|
50
|
|
校级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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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示范课程
|
国家级
|
200
|
|
省级
|
50
|
|
校级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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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教学示范中心、优秀实习教学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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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200
|
|
省教育厅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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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省高校基础课示范实验室;部省共建实验室按省级计算一次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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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基实验室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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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30
|
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评估合格,计当年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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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名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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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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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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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20
|
|
校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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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教材
|
国家级
|
50
|
含国家级优秀教材
|
省(部)级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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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省级优秀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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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研室
|
国家级
|
40
|
|
省级
|
10
|
|
校级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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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
国家级
|
40
|
|
省(部)级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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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学多媒体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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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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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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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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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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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一等奖
|
15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5
|
|
校级
|
一等奖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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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4
|
|
三等奖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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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建设
|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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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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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附则第九条。
新专业评估合格,当年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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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则
第四条 学科专业建设各类项目的认定以相应级别单位批准立项建设为准,教育部、科技部批准的归口其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国家级项目,国家其它部委立项的纵向项目和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批准的归口其管理的纵向项目,属于省(部)级项目。
第五条 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工作量按年度计算,学校统一切块到各学院,只作为教学系列津贴划块的依据之一,不计入老师个人工作量。
第六条 学科专业建设项目工作量按项目归属学科专业计算到相应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工作量以指导老师行政归属计算到相应学院。教学名师若为行政人员,按60%比例计算工作量到相应学院。
第七条 学校鼓励跨学科申报项目,若为校内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工作量根据项目参与者单位排名情况按以下比例发放:2人(单位)合作完成的,按排序依次计60%、40%工作量;3人(单位)合作完成的,按排序依次给50%、30%和20%;4人(单位)合作的,按排序依次给50%、30%、10%和10%;5人(单位)及5人(单位)以上合作的,按排序依次给50%、25%、15%、5%和5%。排序第五以后的完成人(单位),不计工作量。
规划教材(著作)按照学校参与者排名情况,参照上述比例计算工作量,归属到相应学科所在学院。
第八条 各类建设项目以是否在建设期为计算标准,按年给工作量,直到建设期满验收合格;若建设期满验收不合格者,取消验收当年的工作量。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有建设期的(包括教学团队、精品课程、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双语示范课程),按3年给工作量。所有建设项目(含校级)的工作量,从立项第二年开始计算工作量。
第九条 本科专业建设工作量计分逐年过渡到每专业15分,即:2009年每专业计25分,2010年每专业计20分,2010年后每专业计15分;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金工实习、电工电子实习、大学物理、高等数学、计算机文化基础、体育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专科专业按本科专业的50%计算工作量。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度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