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程学院文件
校教字〔2021〕22号
关于印发《湖南工程学院一流本科专业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遵照执行。
湖南工程学院
2021年5月20日
湖南工程学院一流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 “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 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区域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根据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定位和办学特色,结合社会需求,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突出示范引领;科学制定专业发展规划,以继承与创新、交叉与融合、协同与共享为主要途径,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主线,以专业认证为抓手,提升专业建设整体水平,推进一流本科教育。
第三条 根据国家“双万计划”要求,认真落实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改革方案》,建设4-6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30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工程学院校级、省级和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项目。
第二章 遴选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条件
1. 专业定位明确。服务面向清晰,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办学方向。
2. 专业管理规范。切实落实本科专业国家标准要求,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有序。近三年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 改革成效突出。持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理念先进,教学内容更新及时,方法手段不断创新,以新理念、新形态、新方法引领带动“四新”建设。
4. 师资力量雄厚。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教育教学研究活动广泛开展,专业教学团队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水平高。
5. 培养质量一流。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增强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毕业生行业认可度高、社会整体评价好。
6. 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遴选学术造诣高、有丰富专业建设经验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专业负责人,明确目标任务,并逐项抓好落实。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 学院申请。学院各专业组织申报并填写申报书和信息采集表,报教务处。
2. 学校评审。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由教务处负责在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中推荐,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由省教育厅负责推荐。
3. 时间安排。学校每年根据省教育厅文件下达的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的遴选时间,推荐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同时遴选校级一流本科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的遴选推荐根据省教育厅文件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级、省级一流本科专业的建设期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校级一流本科专业的建设期参照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专业建设实施项目制管理,入选专业所在学院是项目责任主体,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推进专业的整体建设,专业负责人是项目建设主体,负责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
(一)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湖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的要求进行检查,对无明显进展的项目酌情减拨或停拨建设经费。
(二)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要突出优势,凝练特色,强化应用,起到引领与示范作用。经过三年的建设,各一流本科专业建设成效达到以下条件的将通过考核评定为优秀或良好等级。
1. 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
(1)通过本领域专业认证;
(2)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不少于3项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且公务员录取率和读研录取率不低于20%。
(3)至少完成下列标志性成果或项目中的2项:①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奖1项或国家级教材奖1项;②新增入选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③新增国家级教学团队或黄大年式教学团队1个;④获得国家级一流课程1门;⑤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⑥“互联网+”或“挑战杯”竞赛全国铜奖及以上或省级一等奖1项;⑦团队中教师在教学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励1项或省级一等奖1项。
(4)专业建设团队教师在CSSCI收录的期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3篇,且主编并出版本专业课程相关内容国家级教材1部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教研专著1部。
建设期内完成以上(1)~(4)项中的3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完成以上(1)~(4)项中的2项,考核结果为良好。
省级一流本科专业
(1)通过本领域专业认证。
(2)至少完成下列人才培养成效中的2项:①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不少于3项二等奖及以上的奖项;②公务员录取率和读研录取率不低于10%。
(3)至少完成下列标志性成果或项目中的2项:①获得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省级教材一等奖1项;②新增入选省级教学名师或芙蓉教学名师1人;③新增省级教学团队1个;④获得省级一流本科课程3门;⑤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⑥“互联网+”或“挑战杯”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2项;⑦团队中教师在教学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4)专业建设团队教师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2篇,且主编并出版专业建设相关内容省级教材1部或省级出版社出版的教研专著1部。
建设期内完成(1)~(4)项中的3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完成(1)~(4)项中的2项,考核结果为良好。
校级一流本科专业
(1)至少完成下列人才培养成效中的2项:①在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获得不少于3项三等奖及以上的奖项;②公务员录取率和读研录取率不低于5%。
(2)至少完成下列标志性成果或项目中的2项:①获得省级教研教改项目2项或省级教材奖1项;②获得省级教育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③新增入选校级教学名师1人;④获得省级一流本科课程2门;⑤新增校级教学团队1个;⑥“互联网+”或“挑战杯”竞赛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或“互联网+”或“挑战杯”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项;⑦团队中教师在教学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业建设团队教师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相关教研论文1篇且主编并出版专业建设相关内容的教材1部或教研专著1部。
建设期内完成(1)~(3)项中的2项,考核结果为优秀;完成(1)~(3)项中的1项,考核结果为良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学校对各级各类专业建设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包括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直接经费是指学校给予的各级各类一流本科专业基本建设费用;间接经费是指上级财政拨付的相关经费,包含师资队伍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经费、课程建设经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
学校给予每个校级立项工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15万元,理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12万元,文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10万元;省级立项工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50万元,理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45万元,文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40万元;国家级立项工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200万元,理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180万元,文科类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直接经费160万元。
第十条 建设经费拨付方式
立项后拨付的基本建设经费为建设资金的80%减去奖励经费,建设时间为三年,基本建设经费按年拨付;考核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条件的拨付全部剩余建设资金,达到优秀条件的再奖励剩余建设资金的50%作为继续建设经费。项目结项时,学校组织进行经费审计和责任审计。
第十一条 以上经费包含专业申报和建设绩效奖励工作量。
第十二条 经费使用管理
建设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下拨给相关学院,学院统筹管理,专款专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有:
1. 教师短期培训费,比例不超过拨付经费的15%。
2. 专业建设规划、培养方案、课程与教材建设、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制定等印刷费,不超过拨付经费的10%。
3. 专业教学建设与改革、数字化教学资源建设以及购置专业教学用参考书、资料等不超过拨付经费的10%。
4. 专业资源条件建设,包括小型仪器设备、电子用品、软件等,不超过拨付经费的25%;其中小型仪器设备包括购置或试制能够促进专业发展的教学、科研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小型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用小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发生的费用,相关小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开展专业建设调研、论证、考察、学术交流与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参加与本专业建设相关的国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或会务费)、市内交通费等。不超过拨付经费的20%,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 会议费:开展或承办相关专业和学术研讨、论坛、咨询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参照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不超过拨付经费的10%。
7. 专家咨询费、讲座费不超过拨付经费的10%。
第十三条 经费实行“院长、专业负责人双签制”。学院必须对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把关,确保用于专业建设,教务处对经费计划及下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同一建设专业,若同时具有多个建设称号,按就高原则拨付一次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相关项目、成果或称号等是指在一流本科专业批准立项(认定)后获得的项目、成果或称号等。
第十六条 如一流本科专业负责人或团队成员参与了多个一流本科专业的建设,其相关项目、成果或称号只能用一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执行。原《关于开展校级“十三五”专业综合改革项目申报评选及省“十三五”专业综合改革项目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校教字〔2016〕13号)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审核:肖江淑 杨永和 罗胜杰)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