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字〔2015〕26号
关于发布《湖南工程学院章程》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湖南工程学院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湖南省教育厅审议,已正式核准生效,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并遵照执行。
学校将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和科学发展水平。
特此通知。
湖南工程学院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湖南工程学院章程
序 言
湖南工程学院是一所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研究生教育、国际合作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学校办学历史始于1951年,其前身为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和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1年,隶属于原国家机械工业部,是全国示范性高等工程专科重点建设学校。1998年,由于国家机械工业部撤并,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78年,隶属于原湖南省纺织工业厅。2000年6月,经教育部批准,湘潭机电高等专科学校、湖南纺织高等专科学校两校合并升办本科,更为现名。
学校秉承“锲而不舍,敢为人先”校训,建校以来,始终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湖南,面向全国,服务行业,为国家建设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学校定位于“应用型本科”。学校的奋斗目标是:加强内涵建设,推进特色发展战略,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工程应用型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缩写为HIE。
学校网址为http://www.hnie.edu.cn。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湘潭市,主校区位于湘潭市福星东路88号,南校区位于湘潭市书院路17号。
第四条 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本科教育以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涵盖工、管、文、理、经、艺等六个学科门类,拥有电气、机械、纺织、化工、管理等优势专业群。按照“重基础、宽口径、强实践、擅应用”的教学指导方针,培养适应地方经济和行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肯干、实干、会干”显著特点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实行民主管理。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考核和监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任免学校党政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支持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持续改善;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制订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自主制订教学计划。
(五)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七)依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八)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教育厅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活动,构建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为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服务和人才支持。
(四)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为办学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
(五)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七)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等职能。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适当开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位。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加强应用研究,着力开展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培育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积极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教风、学风、校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学校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工程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以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对学校的学科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配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等事项。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指导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工作。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构成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委员由学校各学科领域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学术水平高、学术影响大、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委员会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学校可根据需要调整各专门委员会或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组成,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遴选,由校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事项。
(四)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校各类、各级学术组织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组织章程及监督机制,依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来制订。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应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十一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学校工会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
学校团委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湖南工程学院学生会、研究生会是由学生代表大会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
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自主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务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凡是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专业性较强的事项、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学校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五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部、中心),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学院(部、中心)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部、中心)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依照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管理本单位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学生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依据学校规定,设置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四)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维护资产安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管理与考核。
(六)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第三十八条 院长(主任)主持本单位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执行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落实本单位学术委员会决定的学术事项。
(五)根据学校授权,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
(六)在学校指导下,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七)定期向校长和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院长(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部、中心)党总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具体指导本单位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学院(部、中心)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中心)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人事分配、财务经费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福利待遇等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任)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共同召集。属于院务事项的议事内容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属于党务及本单位教职工考核、学生奖励等事项的议事内容,一般由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湖南工程学院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中心)设立学术分委员会,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其职责权限、人员构成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相应条款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执行。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中心)设立基层工会、团、学组织;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基层工会、团、学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单位党总支部和学校相应群团组织的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属专门研究机构。校属专门研究机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学校各学院(部、中心)可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和规划,提出设立专属研究机构、教学机构和实验室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是指与学校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的岗位聘用制度。
学校与受聘人员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五)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按照其相应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薪酬福利制度,逐步提高薪酬福利待遇。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依法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术科研活动,发表学术成果。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评价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六)热爱学校,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理、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建学生社团。学生社团须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由学校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按照法律和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的交流和合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管理基金,发挥基金效能。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者;曾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曾被学校授予名誉教授或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
第六十九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按照捐赠目的和要求,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或学校征用的土地。
第七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体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章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校徽是学校的象征。
学校徽志色彩为蓝、白两色,外形为圆形,外圈上顶有“湖南工程学院”6字,下底有学校英文名称大写“HUNAN INSTITUTE OF ENGINEERING”,中间主体图案为“湖南工程学院”的英文名单词首字母“H、I、E”的合体,成展翅翱翔的飞鸟,下有代表学校创立时间“1951”字样。
图示: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红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本专科学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白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红色;研究生佩戴的徽章底色为蓝色,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由学校徽志、校名两部分构成,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副旗旗面为蓝色长方形。校旗面正中为学校徽志,徽志下为学校中英文校名。中英文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中文校名字体为毛泽东书体。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湖南工程学院校歌》。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16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校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生效,自学校发布之日实施。
湖南工程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9月10日印发
(审核:肖江淑 杨永和 罗胜杰)